中国大跃进期间(1958~1962年)非正常死亡人口 作者:谢文斗
根据《中国人口统计年鉴》和《中国统计年鉴》中各省市区1952~1962年的资料计算,1958~1962年累计,全国(基本上为农村)非正常死亡人口5496万人,占总人口的1.66%。其中: 1958年506万人,占总人口的0.77%; 1959年573万人.占总人口的0.85%; 1960年2537万人,占总人口的3.83%; 1961年1692万人,占总人口的2.57%; 1962年188万人,占总人口的0.28%。 各省市区5年累计非正常死亡人口: 四川省(含重庆),1262万人; 安徽省,620万人; 山东省,560万人; 湖南省,364万人; 河南省,361万人; 江苏省,334万人; 河北省,297万人; 甘肃省,213万人; 贵州省,199万人; 湖北省,174万人; 云南省,157万人; 辽宁省,150万人; 广西壮族自治区,128万人; 浙江省,117万人; 上海市,84万人; 青海省,80万人; 北京市,70万人; 内蒙古自治区,58万人; 陕西省,48万人; 黑龙江省,40万人; 福建省,35万人; 广东省(含海南),34万人; 山西省,29万人;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,29万人; 江西省,21万人; 宁夏回族自治区,20万人; 天津市,10万人; 吉林省,2万人。 人口非正死亡率在2%以上的地区是: 青海省,1961年46万人,占总人口的21.8%,1960年21万人, 占总人口的8.43%; 安徽省,1960年418万人,占总人口的13.8%,1961年147万人, 占总人口的4.92%; 四川省(含重庆),1960年621万人, 占总人口的9.08%,1961年474万人, 占总人口的7.37%; 贵州省,1960年118万人, 占总人口的7.09%,1961年62万人, 占总人口的3.81%; 甘肃省,1960年87万人, 占总人口的6.99%,1961年66万人, 占总人口的5.45%; 宁夏回族自治区,1961年13万人, 占总人口的6.4%; 内蒙古自治区,1961年58万人, 占总人口的5.08%; 山东省,196O年279万人, 占总人口的5.36%,1959年162万人, 占总人口的3%; 河南省,1960年258万人, 占总人口的5.32%,1961年97万人, 占总人口的2.02%; 湖南省,1960年179万人, 占总人口的4.99%,1961年128万人, 占总人口的3.65%; 湖北省,1960年147万人, 占总人口的4.65%; 北京市,1961年32万人, 占总人口的4.4%,1958年23万人,占总人口的3.64%; 辽宁省,1961年98万人, 占总人口的3.9%; 广西壮族自治区,1960年68万人, 占总人口的3.47%,1961年39万人,占总人口的2.01%; 河北省,1960年107万人, 占总人口的2.83%; 江苏省,1960年119万人, 占总人口的2.78%,1961年93万人,占总人口的2.19%; 云南省,1960年47万人, 占总人口的2.46% 浙江省,1961年61万人, 占总人口的2.3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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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| 来源日期:2009-07 | 责任编辑:向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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